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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股份: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
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保证投资决策质量,提高投资决策效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
事会提供决策依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经营管理部为战略委员会日
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落实。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

(二)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业务重组、对外收购、兼并及资产出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投融资、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
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向战略委员会提供与会议提案相关的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

(二)公司大投资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

(三)公司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的方案;

(四)其他战略委员会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议案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
决议报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
但有紧急事项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七条 工作小组相关人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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