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并参照有关证券监管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公司证券部是关联交易管理的归口部门,在董事会秘书
的领导下开展关联交易管理工作。证券部主要负责关联人的分析确认、关联交易合规审查及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以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
统计分析工作,并按季度报证券部。
第四条 证券部对汇总上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并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
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认定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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