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9 17:36:40 股吧网页版
华塑股份: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权责清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除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
的捐赠外,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诚实守信: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或公司声誉。但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
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第五条 公司生产经营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
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1.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款;

2.救济性捐款: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国家需要扶持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向困难群体及个人提供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3.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
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困难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

(一)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将捐赠支出纳入企业年
度预算管理。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条 每一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
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经党委会前置研究,提交相关会议审批后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积捐赠金额100万以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积捐赠金额300万以上,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由公司经理层审批通过后实施;

(四)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制度中所述“累计捐赠金额”,包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事宜需经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通过后将捐赠申请提交至公司证券部备案,然后严格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