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在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100686874334U。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8,599 万股,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Hwasu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邮政编码:23329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9,473.805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100 年。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按照市场需求,依法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实现投入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
业道德,接受政府和公众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
的组织。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公司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
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公司党组织活动依照《党章》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原则,
树立循环经济和集约经营的发展理念,利用股东各自特长,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依靠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全面发展,把公司建成管理科学、技术领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效益显著的现代化大型化工企业,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
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食用盐加工;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热力生产和供应;石灰和石膏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陆地管道运输;再生资源销售;货物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水泥生产;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采用股票发行形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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