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委员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
第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 3 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
董事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高级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及本制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没有任何可能影响其对公司决策和事务行使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也不受其他董事控制或影响。
独立董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具备担任本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与任职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产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告知或在公司股票上市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
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一条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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