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济南市龙奥西路 1 号银丰财富广场 C 座 19、20、25 层邮编:250014
19、20、25/F,BlockC,YinfengFortunePlaza,No.1Long'aoxiRoad,Jinan250014,China
电话/Tel:+8653186112118 传真/Fax:+865318611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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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录
第一节 引言 ......4
第二节 正文 ......7
问题 1 本次发行方案...... 7
问题 3.1 行政处罚 ...... 8
问题 3.2 未决诉讼 ......15
问题 4.1 同业竞争 ......26
问题 4.2 本次发行有效期 ......33
第三节 签署页 ......35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发行人”“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发行出具了《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出具了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
174 号《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对《问询函》中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或报告期内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者曲解。
(四)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五)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以及相关说明和确认,按照有关业务规则采用了亲自前往政府部门调取和企业相关人员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地对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和验证;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发行人提供的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后的材料以及相关说明和确认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性依据材料;对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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