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考核及薪酬
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公司治理制度,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包括:
(一)内部董事,是指公司在职员工担任的董事,包括职工董事;
(二)外部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委派、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监管法规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一致,董事薪酬与其履行岗位职责、合规廉洁从业、实际价值贡献等挂钩;
(二)贯彻稳健经营理念,坚持薪酬管理与合规、风险管理紧密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避免短期激励、过度激励;
(三)确保合规底线要求,遵守证券行业监管与国资监管等各项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薪酬,包括现金报酬、津补贴、福
利和其他纳入薪酬管理的奖励。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董事薪
酬政策与方案,研究董事考核标准、对董事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并将相关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每年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对年度
董事履职情况进行整体评价。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就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特别是独立性进行自我评价,并向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董事考核及薪酬情况后分别向股东会作专项说明,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七条 薪酬发放:
(一)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岗位职责和考核情况等领取相应薪酬。属于省管领导人员的,按《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公司给予独立董事固定津贴。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综合类比相关企业做法提出,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确定。
第八条 公司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管理要求,对董事长
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薪酬递延,递延支付速度不快于等分比例。
第九条 公司核定的董事薪酬为税前收入,董事应依法
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离任独立董事应获的薪酬计算至离任当月(含)为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止
付、追索、扣回薪酬:
(一)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被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
(三)未勤勉尽责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或声誉损失,或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的;
(四)公司或监管部门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对职责及考核等事项有新要求的,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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