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坚持党对内部审计工
作的领导,立足经济监督定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规范审计、求真务实,科技强审、深化运用,以有力有效的审计监督服务保障公司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及各
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与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分公司和子
公司、生产单位,境外单位按照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公司建立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
体制。公司党委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公司董事会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批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公司董事长(或授权副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审计协管领导协助董事长(或授权副董事长)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工作
规则等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管理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需向董事会报告的重要审
计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有关部门审计工作的重要决议、决定和要求,研究提出有关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前置研究讨论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机构设置方案、内部审计规划、年度审计计划;
(三)研究决策国家审计、集团公司审计及配合的有关重大问题和事项,前置研究讨论征求意见反馈报告、审计整改方案等重要报告,督促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及其有效闭合;
(四)听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前置研究讨论重要审计报告,研判审计中发现的性质严重、敏感复杂、影响较大的重要问题,提出相关处置及其追责等决策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审计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审计项目,向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单位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资产规模大、业务复杂、市场化程度或国际化经营
指数高、高风险领域的二级子公司,应当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或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并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
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并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其任免应当事先征求集团公司审计部的意见,任免结果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应当报集团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
展继续教育,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参加相关执业资格考试,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加大审计与业务部门之间的人员交流力度,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第十二条 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
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公司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统筹调配审计资源,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抽调公司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子公司专(兼)职审计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履行审计职责所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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