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02 年 9 月 29 日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2005 年 9 月 30 日公司 200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2006 年 9 月 29 日公司 200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2016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第三
次修订,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次修订,
2024 年 1 月 16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次修订,2025 年
【】月【】日公司 2025 年第【】次临时股东会第六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 5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 ...... 8
第四章 股东会的通知 ...... 10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 11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 ...... 17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其他事项 ...... 24
第八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 25
第九章 附则 ...... 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七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月内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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