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于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开展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障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同时失效,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增补新的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工作的主要支撑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议案提案及资料归档等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需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前置审议事项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其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一)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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