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简称:*ST大晟 证券代码:600892 公告编号:临2025-036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
务人员查询银行账户时,获悉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部分资金被冻结的情况
因与秦皇岛信达资产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股
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
522.43万元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华区法院”)
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冻结金额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账户性质 (万元)
光大银行深圳***支行 390***088 一般结算账户 503.49
大晟时代文化 中信银行深圳***支行 744201***7511 基本存款账户 13.81
投资股份有限 中国银行深圳***支行 769***648 一般结算账户 4.87
公司 工商银行深圳***支行 400003***0146 一般结算账户 0.19
建设银行深圳***支行 442501***1065 一般结算账户 0.08
合计 522.43
备注:上表合计数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关于该纠纷案件的再审申请已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河北高院”)受理并立案审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
收到本次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相关执行文书,且公司已对该执行案
件提起执行异议。
二、本次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原因
公司前身石家庄劝业场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出资参股30%设立
石家庄市皇冠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冠箱包”,2004年11月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1999年,皇冠箱包经河北龙海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冶金”)担保向银行贷款250万元,后贷款逾期未还。其后,皇冠箱包的债权人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中院”)提起诉讼。2004年,法院作出(2004)石民三初字第00010号判决,判决皇冠箱包偿还本息,并由龙海冶金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生效后,皇冠箱包及龙海冶金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因两家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上述债权经多次转让,现由信达公司持有。
(一)一审情况
信达公司向新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石家庄友利经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利经贸”)、石家庄市义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利贸易”)对(2004)石民三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皇冠箱包、龙海冶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新华区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作出(2024)冀 0105 民初 519 号民事
判决书,判令对公司、友利经贸、义利贸易对(2004)石民三初字第00010 号判决确定的皇冠箱包、龙海冶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 48,753.61 元及公告费 400 元由公司、友利经贸、义利贸易负担。
(二)二审情况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24年12月向石家庄中院提起上诉。
2025年7月,石家庄中院作出(2025)冀01民终3058号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再审情况
公司不服一、二审判决,于2025年8月向河北高院申请再审。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河北高院已受理公司的再审申请并立案审查。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被冻结账户资金522.4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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