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附件 4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五章 总经理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总经理的行为,提高总经理的工作效率,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忠实履行职责,促使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
书一名,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一名,总法律顾问一名。
第三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
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和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国家公务员;
(九)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十)非自然人;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宜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一;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一;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一;
4.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一;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一;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一。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之权限作出的对外投资,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四)审议批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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