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附件 3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除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
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提交董事会决策的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须事先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决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 重大举措;
(二)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 的,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拟 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归母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
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 5.2.8 条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审核的担保及其他交易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科学合理确定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结果;
(十四)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建立健全与经理层成员激励相配套的约束机制;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
(十八)制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九)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一)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任免其有关人选;
(二十二)制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十三)决定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 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等,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 其有效性进行评价,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决定合规管理 部门设置及职责;
(二十四)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决定公司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审 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董事应回避表决的情形外,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董事会就前款第(六)、(七)、(十五)项事项作出决议,除需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及时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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