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29 15:59:27 股吧网页版
宏发股份:《公司章程》(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0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武汉市体改委(武体改[1992]12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1776660197。

第三条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元月十五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00 万股,该部分股票于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ongfa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 21 号汉正街都市工业区 A107-131;邮政编
码为:43003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59,746,940 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依照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的产生、变更办法执行。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1、为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2、不断促进企业的发展,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实现社会、股东、员工共赢;
3、打造一流的元器件和电气装备制造企业。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制、生产和销售继电器、低压电器、接触器、自动化设备及相关的电子元器件和组件、机电产品、机械设备。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货物及技术除外);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实验发展;电工仪器仪表制造、销售;对电子行业、证券投资;物业管理。(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须取得有效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后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为原武汉双虎涂料集团公司(后由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持
股)、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信托投资公司。1992年 5 月,原武汉双虎涂料集团公司以原企业的国有经营性资产经评估作价入股,其他均以现金入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459,746,94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459,746,940 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