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或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
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
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
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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