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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7:03:47 股吧网页版
杉杉股份:杉杉股份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和治
理机制,提高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协调等职能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职责内容

第二条 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地切实履行
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相关运营情况,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关于年报工作的汇报和沟通机制,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每位独立董事全
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尽力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并予以存档,重要文件应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签署。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由年审注册会计师与独立董事签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八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审计计划、与年度审
计会计师见面会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第八条中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就
整改方案的进展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至少”包含本数,“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工作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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