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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7:03:47 股吧网页版
杉杉股份:杉杉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职责,保证内部审计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促进公司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审计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客观公正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五条 根据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要求,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独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审计监察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监察部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可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和执行。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人员人数视公司实际业务需求而定。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必要经费,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调查费、举报人奖励等。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

(一)对公司各机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机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对收到的举报线索进行核实和调查,查清事实、界定责任;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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