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与上交所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任免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3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交所及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按照公司离职管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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