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同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委
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工作组由董事会秘书、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包括: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8.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以下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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