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定期报告及
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与内幕信息事务管
理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
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且预计无法保密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
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
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
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或另行补充文件办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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