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审 计 报 告
众环审字(2025)0200352号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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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1
合并利润表 3
合并现金流量表 4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5
资产负债表 7
利润表 9
现金流量表 10
股东权益变动表 11
财务报表附注 13
审 计 报 告
众环审字(2025)0200352 号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 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银行”)财务报表,包括 2024 年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吉林银行2024年12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合并及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 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吉林银行,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 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吉林银行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吉林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吉林银行、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吉林银行的财务报告过程。
四、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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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ANKOFJILINCO.,LTD.,简称“吉林银行”或“本行”)前身为长
春市商业银行,于 2007 年 10 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监复【2007】448 号文批准,
在吸收合并吉林市商业银行、辽源市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 11 月吉林银行完成吸收合并吉林省白山、通化、四平、松原等四个地区的城市信用社。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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