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可的担保形式。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原则上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
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或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具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在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且在对方提供互保的前提下,本制
度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公司累计和当期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应进行严格审查和风险评估,
委派具备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员开展调查和评估。担保申请人为企业关联方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不得参与调查评估。对于情况复杂的被担保方,财务部门可申请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并委派业务人员对中介机构工作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将有关材料上报经营管理层审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被担保企业的设立情况(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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