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职责,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三名以上董事构成;
(二)成员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四)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职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法务与纪审部、财务投资部、规划与经营管理部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对口支撑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其他部门负责拟制相关议案,回应委员质询,形成提交董事会最终议案等工作。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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