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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1 11:49:00 股吧网页版 发布于 上海
公司控股股东旗下仍有较多主体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包括主要从事新能源发电玻璃业务的凯盛玻璃控股等。公司及控股股东如何切实履行承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凯盛新能:
您好!凯盛玻璃控股薄膜光伏组件业务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基于光伏发电材料的不同,主流光伏组件分为晶硅和薄膜两种类型,前者占据市场主导地位,两者在主要原材料、工艺技术路线及应用场景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本公司主营业务为光伏组件封装玻璃的生产和销售,下游客户为晶硅光伏组件生产商,而凯盛玻璃控股主要生产销售薄膜发电玻璃,其下游客户为光伏一体化建筑、太阳能电站等终端消费方,故本公司与凯盛玻璃控股所处的产业链位置不同,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感谢您的关注!
(来自 上证e互动)  答复时间 2025-09-02 16: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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