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修订并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报酬的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本实施细则所称薪酬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薪水、奖金、补贴、福利(现金或非现金,包括实物)、退休金、养老金、报销款、补偿款(包括就丧失或终止其职务或委任应支付的补偿)、奖励费用、期权及股份赠与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名。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所制订的相关政策;
(三)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包括但不限于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获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做好决策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有关资料和服务。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业绩考评所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的年度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与奖励方式,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及向董事会建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程序:
(一)根据董事会所订的企业方针及目标审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建议,并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公司内其它职位的雇用条件等;
(二)就其它执行董事的薪酬建议咨询董事长或总裁。如有需要,亦可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三)如适用,审核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是否与有关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有关合约条款一致,该等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四)如适用,审核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是否与有关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有关合约条款一致,该等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五)确保任何一名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定义见联交所上市规则)不得参与厘定该名董事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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