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修订并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公司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三)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四)公司 ESG 战略目标及 ESG 事项相关报告;
(五)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发生第七条所列事项时,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编制书面材料,经充分酝酿并履行相应程序后,提交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正式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进行。在保障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借助所有委员会委员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电子邮件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士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记录之用,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中国日后颁布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经不时修订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中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 本细则有中、英文版,英文版仅作参考。如两个版本互有抵触,以中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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