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及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之
法律意见书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28th Floor, China Life Financial Center, 38 Qu Fu Road, Tian jin300042, China
电话/Tel: +86 22 8558 6588 传真/Fax: +86 22 8558 657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八月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及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
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津法意字[2025]第 319 号
致: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环保”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并注销”)的议案及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行权价格”)的议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创业环保如下保证:创业环保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创业环保本次调整并注销及本次调整行权价格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创业环保本次进行前述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节 正文
一、 本次调整并注销及本次调整行权价格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已获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 公司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2020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