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
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募集资金净额是指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净额。
第五条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
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未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要做到规范、公开、透明。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
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
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
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以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
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
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
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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