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东宝”、“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 1 号指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以任何形式向本所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电子版文件及传真件等,无论是否加盖公章)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疏漏、误导之处;所提供的其他形式的文件资料与原件完全一致;
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
《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4.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而不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业绩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5 年 9 月 3 日),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 称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5012445783007
类 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 所 吉林省通化县东宝新村
法定代表人 李佳鸿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95,854.2829 万元
成立日期 1992 年 12 月 28 日
营业期限 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进出口;药品委
托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
经营范围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
展;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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