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草案)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
选举和更换、职责及履职保障。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任何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
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三分之一以
上。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工作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本条第(四)、(五)、(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本条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
得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3.2.2 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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