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
会的提案、决议,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以及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组织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力。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权力。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需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
程》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议事项有关
的,无法在股东会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
股东会也可以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授权董事会直接对公司的相关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章 股东会会议类型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八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本条(一)、(二)、(三)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董事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符合规定的股东、审计委员会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章 股东会的通知、召集与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召集人须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 20 日以前,临时股东会须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在国家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家或者多家媒体,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一经公告,视为所有股东均已收到股东会通知。
第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参加现场会议股东或者其代理人的登记方式、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八)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需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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