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三章 董事会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组织及董事行为、操作规则,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至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 1 名为职工董
事,设董事长 1 人,根据需要可以设副董事长,独立董事 3 至 5 人。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 ESG、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及 10,000 万元以上的投资方案;
(五)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推动依法治企、依法决策,研究解决公司法治建设重大问题,为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听取公司法治建设工作报告。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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