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 2025 年 7 月 23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的原则,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募集资金应存放于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项帐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三)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四)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五)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资金审批手续。
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九条 投资项目应按照董事会制定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资金使用部门应编制具体工作的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总裁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其支出须由有关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由公司财务部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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