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好地保证董事会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并按有关规定的比例和要求设置独立董事。
第四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组织执行董事会的职责,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并可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董事长的安排或总经理的提
议, 就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和提出意见及建议,供决策参考。
第六条 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聘任和解聘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主要职责等事项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董事会设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可下设秘书室,作为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章 董事会议事内容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内容包括: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重大对外投资项目;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决定其报酬事项;委派或更换全资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委派、更换或推荐控股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
(十)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除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外,决定公司的其它重大事项;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股东会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委员。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3)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4)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5)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6)总经理提议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如有本款(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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