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公司应为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前,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 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经董
事会秘书核查。董事会秘书应核查提案内容是否在董事会审议范围内,其中如有涉及重大事项的议题,是否附有公司党委对该事项的书面意见,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查后,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方可列入董事会议案。
第四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董事会临时会议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会秘书核查。董事会秘书应该核查提案内容是否在董事会审议范围内,其中如有涉及重大事项的议题,是否附有公司党委对该事项的书面意见,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报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方可列入董事会议案。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