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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6 17:00:30 股吧网页版
龙建股份:龙建股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7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0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4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2 - 2025/7/3 2025/7/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1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14,031,74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0,561,269.84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2 - 2025/7/3 2025/7/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分配方案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其从公开
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36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
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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