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中暂缓、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暂
缓、豁免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
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内部管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特定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情形,拟对该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提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会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董事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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