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另设副组
长一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
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做好董事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为董事会
决策提供必要依据。
第十一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工作组负责对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相关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事项的洽谈,并将洽谈的相关情况上报工作组;(四)由工作组对本条第三项所述资料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十三条 有关项目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评
审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书面同意,可以缩短会议的通知时间。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
可以采取现场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士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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