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股东、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自动化仪表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企股沪总字第 019035 号(市局)。
第三条 公司于 1993 年 10 月 7 日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批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2,000,000 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
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22,000,000 股,于 1994 年 3 月 24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
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 70,000,000 股,于 1994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Lingang Holdings Corporation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 668 号 3 层,邮政编码:
20161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22,487,004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或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决定公司重大问题,事先须听取党委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是中国产业转型、产业升级的引领者和推动者,品牌园区的开发商、运营商和服务商。公司致力于成为中国领先、上海著名的产业园区开发商、运营商和服务商;践行“为产业创造价值”的宗旨,服从服务区域发展、企业发展、人才发展,通过打造一流产品、提供一流服务、创造一流效益,着力为股东创造投资价值。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园区投资、开发和经营,自有房屋租赁,投资管理及咨询,科技企业孵化,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及服务(除经纪),物业管理,仓储(除危险品)。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自动化仪表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158,861,000 股,出资方式为以国有资产折合国家股,出资时间为 1993年 12 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22,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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