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发生本办法所述的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负责人员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初审,并由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按本管理办法拟对披露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
件一),并根据《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和《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登记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作出保密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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