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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3 17:48:35 股吧网页版
动力新科:动力新科关于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整改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4


股票简称:动力新科 动力B 股 股票代码:600841 900920 编号:临 2025-057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关于对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楼建平、顾耀辉、汪宏彬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147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要求公司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三十日内予以改正
并提交书面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51)。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立即向相关人员进行了通报、传达,并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分析,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明确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认真总结、整改,落实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实施的整改措施

(一)2021 年披露的重组报告书、2021 年至 2023 年披露的年度报告中收入存在错


1、存在问题

2019 年至 2023 年,子公司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红岩”)在部
分商品控制权尚未实现转移的情况下即确认了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2017 年修订)》第四条规定。

2019 年至 2023 年,上汽红岩未合理估计隐含的退货权,高估了因转让部分商品而
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 2021 年披露的重组报告书和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中上汽
红岩的收入相关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2、整改措施

(1)子公司上汽红岩梳理了历史期间的销售收入情况,上汽红岩根据签订的合同以商品“交付承运人”为依据确认销售收入,针对因合同关于商品转移的表述不够严谨的情况,上汽红岩已加强合同审查,规范和修订合同相应条款,确保为会计处理提供清晰明确的依据。

(2)子公司上汽红岩梳理了商品退货相关的内部管理流程,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员工及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此类业务的规范,确保为会计处理提供清晰明确的依据。
(3)在 2024 年度,子公司上汽红岩已按照将车辆送达客户指定地点并签收的“交付签收”步骤作为国内销售收入的入账确认时点;并且在 2025 年,对于国内销售的合同已经按此模式对相应的条款进行修订,确保合同约定和实际入账均按照“交付签收”为判断依据。

(4)上汽红岩财务部已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企业会计准则,特别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的学习,并同步明确了收入确认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收入确认的工作要求,明确收入确认的时点及金额规范,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后续将持续完善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及业务人员培训,提升业务规范和会计核算水平。

(5)上汽红岩将进一步进行业财融合,加强财务与业务部门的沟通,规范不同业务类型的会计处理, 确保财务人员充分了解业务模式和业务实质, 以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同时提高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效率,确保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各业务流程的有效实施。

(6)子公司上汽红岩于本年 7 月下旬收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其的重整申请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8 月初人民法院指定外部机构担任上汽红岩的管理人后,相关管理人已进驻上汽红岩并开始依法履行其管理人职责并向法院报告工作。依托此次的破产重整程序和管理人的依法监督管理,上汽红岩将进一步完善其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提高相关人员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级,以保持持续规范运作。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上汽红岩总经理、财务总监

整改责任部门:公司财务部,上汽红岩营销公司、财务部

整改完成时间:由于上汽红岩目前正在实施重整,相关收入情况的核实尚需一定时
间,公司将于 2025 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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