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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5 19:04:50 股吧网页版
两项行为违规,动力新科被责令改正!子公司上汽红岩7月新增多起诉讼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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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5日晚间,动力新科(沪市代码:600841)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经查,动力新科存在以下事实:

  1、2021年披露的重组报告书、2021年至2023年披露的年度报告中收入存在错报

  2019年至2023年,动力新科子公司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红岩)在部分商品控制权尚未实现转移的情况下即确认了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四条规定。

  2019年至2023年,上汽红岩未合理估计隐含的退货权,高估了因转让部分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

  上述行为导致动力新科2021年披露的重组报告书和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上汽红岩的收入相关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2、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与重卡汇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上汽红岩实际控制其经销商重庆重卡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卡汇)的经营决策,重卡汇系动力新科关联自然人控制的关联法人。公司未及时披露与重卡汇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未在2021年至2023年年报中披露与重卡汇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且2021年与重卡汇的关联交易未经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0号)10.2.5的规定,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动力新科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楼建平作为时任上汽红岩总经理、动力新科董事,对动力新科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楼建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顾耀辉作为动力新科时任财务负责人,对动力新科收入错报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顾耀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汪宏彬作为动力新科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动力新科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与重卡汇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汪宏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5日晚间,动力新科同时公告称,经统计,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汽红岩(含其全资子公司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下同)及本公司于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仲裁或作为被告收到起诉书的诉讼、仲裁事项累计15项(均未结案),涉案本金6063.08万元,占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72%;其中,上汽红岩及公司作为原告的合同纠纷等诉讼、仲裁数量为2项,标的数额(本金)为226.05万元,上汽红岩及公司作为被告的合同纠纷等诉讼、仲裁数量为13项,标的数额(本金)为5837.03万元。

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中,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情况

  动力新科表示,截至目前,部分诉讼、仲裁已经二审判决、裁定或执行中,且法院已裁定上汽红岩进入重整程序,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本公司2025年度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相关法院判决或裁定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上汽红岩有关诉讼、仲裁等对上汽红岩的持续经营、正常运作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但不会对本公司非重卡业务的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资料显示,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47年,现隶属于上汽集团。2021年,公司通过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实现“重型卡车+柴油发动机”两大产业板块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

  业绩方面,2022年至2024年,动力新科分别净亏损16.11亿元、24.63亿元、19.99亿元。2025年一季度,该公司实现营收13.71亿元,同比减少24.9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亿元,同比增长26.1%。

  二级市场上,截至5日收盘,动力新科涨0.89%,报6.82元/股,总市值94.65亿元。

  来源:读创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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