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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6 19:47:58 股吧网页版
人民同泰: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7


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 28 号长江国际大厦 15、17 层,邮编:150000

15、17/F,Chang Jiang International Building,28 Chang Jiang Avenue, Nangang District,Harbin,P.R.China
电话/Tel:0451-87818888 传真/Fax:0451-82346298

网址:www.huaqianlaw.com

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同泰”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王继盟、成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人民同泰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人民同泰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人民同泰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人民同泰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5 年 6 月 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6 月 26 日 14 点 00 分,召开地
点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 418 号公司七楼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朱卫东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
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现场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2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4,229,75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74.8816%。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2.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6名,代表股份2,859,0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93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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