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接受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郝红颖律师、沈静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签发日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项事实的认识以及对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发表本意见。本法律意见不涉及本次股东会议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核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见证后,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召集。
董事会已于2025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式就如下事项通知登记在册的股东:
1、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
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
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2、 会议审议事项;
3、 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4、 会议出席对象,说明了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5、 会议登记方法,包括登记手续、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和登记二维码;
6、 其他事项,包括咨询联系人和电话等。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0日14点00分于上海市博成路850号上海世博展览馆B2层5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小宏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公司股东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20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20日的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049】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69,788,1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714】%。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会议议案具体内容在《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及《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所载明的议案为: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前述议案中,第1项为特别决议议案,无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会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所有议案,与公司公告的内容相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现场,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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