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 4 日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需要安排独立董事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进行核查,对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提醒公司严
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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