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采用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的原则,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未经公司股东会批准,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参股公司实施的,相应的子公司、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公司的参股公司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
则。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使用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时,必须严格依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裁签字后予以付款。财务金融部应定期将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向总裁报告,并由总裁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