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4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选举产生的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
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
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辞职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其辞职
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被解除职务程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或出现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以要求公司
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 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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