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常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曾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由董事长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者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五条 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应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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