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益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披露标准,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五)收购人;
(六)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还应该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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