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公司内部监督,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实施条例、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其履行职责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章 内审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对国家财政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条例和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条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要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主要包括:
(一)检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各种账册、报表、凭证,以及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有关单位应如实提供。
(二)就审计事项对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查,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
(三)参加公司的各种有关会议。
(四)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公司各项制度及有关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实施审计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四条 向被审计单位了解情况,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对有关账、册、表、证进行审查、核实,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比。
第十五条 在审计各阶段做好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按照质量控制要求和程序进行编制,并履行报批及签发等程序。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按规定时限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应进一步核实或说明。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审
计报告的整改计划和整改落实情况(含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给审计部门。
审计部门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通过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的效果。
审计部门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
第十八条 承办的审计项目完成后,要整理立卷,建立审计档案,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审计档案不得擅自借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调阅,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长批准,不得销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职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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